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情侶合資買房 房仲:共同登記避糾紛

2020/2/2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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聯合晚報 記者游智文/台北報導

情侶合資買房,該登記在誰名下?房仲業說,不少人為展現愛意會將房屋登記在其中一人名下,實務上,這類糾紛不少,建議不要被愛沖昏頭,應採取共同登記。

全國不動產董事長葉春智指出,現代社會風氣開放,許多情侶選擇同居不結婚,並合資買房共築愛的小窩。

一人名下擅自賣屋恐撕破臉

他表示,有不少人為展現愛意,讓合資購買的房屋,登記在其中一人名下,但由於沒有婚姻的保障,一旦感情生變,雙方往往很難好聚好散,實務上經常傳出撕破臉鬧上法院案例。

葉春智認為,情人合資購屋一定要採取共同登記,若只登記在其中一人名下,即便房屋由雙方共同出資負擔,哪日擅自賣屋也不需要經過對方同意即可處分其不動產,另外也可能一方想售屋,另一方不願意,先前支出的資金也拿不回來。

載明出資比例、持分比例

全國不動產特約律師林明正表示,合資購屋時,最好約明出資比例,並要求地政士在建物及土地所有人登記時載明持分比例,白紙黑字載明清楚,未來售屋時則必須經過全部的共同持有人同意。

另外也要注意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,不動產所有權超過2/3之人有權利自行處分其不動產,因此情侶合資購屋應避免一方持有權利範圍超過2/3,以避免對方未經同意擅自賣屋。

全國不動產總經理藍怡婷表示,買房除了房屋價款之外,還有稅負、水電費、管理費等雜項支出,情侶雙方也應另外簽訂私約,載明彼此應該負擔的款項,並保留帳單等相關收據,日後感情生變產生糾紛才有依據可循。

貸款方面,由於多數銀行不接受共同貸款,只接受一方出面當債務人,因此共同登記後,建議可由經濟條件較佳的一方作為借款人,另一方作為連帶保證人,共同承擔貸款責任。

聯合晚報|https://house.udn.com/house/story/5888/4368995